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牟来胜(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55****5457):
本院受理原告利川市国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牟来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2875号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1年8月3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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