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己之名帮人借钱应承担偿还责任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2-17 10:59 点击量: 2135

    (通讯员 冯俊)“打酒只问提壶人”。近日,忠路法庭调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吴某的妹夫黎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吴某借钱,吴某无钱可借,想到邻居张某系退休干部,应该有钱可借,便找到张某将事情原委向其告知,欲以自己的名义帮黎某向张某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张某认为两家关系不错,且吴某有偿还能力,又能赚点利息,便将钱借给了吴某,同时,吴某出具了一张20000元的借条。几个月后,吴某将黎某带到张某家,欲向张某再借50000元,经过协商后张某再次同意借款,同样由吴某出具了一张50000元的借条。吴某与黎某约定,两笔借款及其利息均由黎某负责偿还。

    两笔借款到期后黎某未能按时还款,张某找到吴某催要,吴某认为自己是帮人借钱,也没有用此款,不应该由自己来还,且自己与黎某对还款有约定,故不同意还款,表示只能帮张某向黎某催要。在此情况下,张某只好以吴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

    经过了解,吴某确系帮黎某借钱,借款均被黎某用于做生意,但两笔借款是吴某以自己的名义所借,借条也均为吴某所写,因合同具有相对性, 张某要求吴某还款合理合法,吴某与黎某间的约定对张某无约束力。鉴于此情况,法庭找到黎某,黎某认可上述借款且同意还款,但自己生意上遇到了困难,暂时还不了,要求宽限点时间。张某认为自己对黎某不了解,且直接借钱的是吴某,只由黎某还款不放心。经过向双方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吴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黎某以担保人的身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张某给吴某、黎某半年的还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