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峰(公民身份号码: 4228021973****1018):
本院受理原告杨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具体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76号民事裁定书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蓉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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