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起争议 承包合同定纠纷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2-17 19:07 点击量: 3210

   (通讯员  张来)日前,我院毛坝人民法庭审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依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判决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1998年,被告丁某依法承包了位于利川市元堡乡某村包括地块名“鱼塘”在内的土地,2001年3月,被告该村村委会签订了的《利川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书》,该合同包括了地块名“鱼塘”的水田,利川市人民政府依据该合同,为被告丁仁荣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5年9月,根据湖北省委、省政府的意见,完善土地承包手续,被告丁某与该村村委会又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其中地块编号10的地块名称为“鱼塘”的水田,承包期限为1998年10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利川市人民政府据此为被告丁某核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3年,利川市人民政府依法征用了被告丁某的承包地,在发放土地补偿款时,原告该村三组村民提出被告丁某所承包的地块名为“鱼塘”的水田是三组集体所有的堰塘,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受法律保护。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丁某对地块名“鱼塘”的水田的承包经营权,于2001年3月与该村村委会签订的《利川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书》成立之日即已取得,且已经被利川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确认。2005年9月,被告丁某与该村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只是依据国家政策,对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的一次手续完善,只是一次换证行为,并不是对土地的发包、承包行为,也不是对本村承包地的调整,无须按照土地承包的程序进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该村三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丁某与该村村委会在2005年9月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