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敏(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2****7445):
本院受理原告杨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延迟)在本院文斗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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