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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利川市人民法院“执行一站式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23-01-15 20:15 点击量: 448

 


 

本院各部门:

经院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利川市人民法院“执行一站式办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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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5日

 

 

 

 

 

 

 

利川市人民法院“执行一站式办理”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措施,全面推行“胜诉即退费”改革,切实提高执行效率,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执行材  料后 2 日内 审核完毕 , 符合立案条件的,即立案登;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理由。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在立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执行实旅团队,各执行团队应立即接收案件,并不迟于次日确定承办 人。

第二条 案件立案后 ,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在 3 日内通过“ 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发起查询。

经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无法线上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在收到反馈结果后、分案时通知执行实施团队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条 承办人应当自收到案件后3日内查间 生效法律文书、了解执行保全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7日内联系被执行人,并对被被执行人身份、财产等信息启动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制作调查约谈笔录。

对于涉企案件承办人应当于 30日内在执行流程系统中“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模块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

第四条  财产查控、开具律师调查令、办理公证参与查人找物等措施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五条  对于首封财产,符合交拍条件的且应当进行财产处置承办人应当于立案 60 日内将财产信息移交执行拍卖组。确因情况复杂需要调查的最迟不超过 90 日交执行拍卖组,启动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参考价确定后 10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

第六条  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财产抵债的,应当作出权过户裁定书 , 于拍卖确认或者同意以物抵债之日起 7 日内 送达买受人、当事 人、权利登记部门 , 并于裁定 送达后 15 日内将财产移交买受人,但不包括房屋需腾退等情形。

第七条  执行案款到账后,承办人应当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在7日内完成执行案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案款发放等工作。

对具有法定延缓发放情形的当在延缓情形消失后 7 日内成执行案款发放。

第八条 对确符合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承办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至60日内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

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在3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屏蔽失信信息。

第九条  对于执行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承办人应当在立案起 60 日内或收到申请执行人申请后7日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普执团队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5 个月内结案 , 快执团案件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 , 刑事判决财产刑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 个月内结案 ,保全案件应 当自立案之日起 45 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廷长执行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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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