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12-18 15:25 点击量: 776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冯俊)近日,柏杨法庭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5月,王某向银行借款100000元,并由赵某、张某在《担保承诺书》上签字,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促三人还款,三人均互相推诿,银行只好诉至法院。

受理此案后,我庭立即找到王某等三人,向其讲明道理,希望他们能主动将此款交至本庭。在法庭的劝解下,赵某在开庭前将其认为自己应承担保证责任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交到法庭,其余款项三人均未偿还。

经审理,王某与银行的借款事实清楚,赵某、张某的担保责任明确。最终,法院判决由王某偿还银行剩余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赵某、张某对此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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