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丁槐英(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0****1744):
本院受理原告 利川市程姐便利店(经营者程谋珍)诉被告丁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鄂2802民初6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丁槐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利川市程姐便利店给付欠款21750.00元;二.丁槐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利川市程姐便利店赔偿因本案支出的代理费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68.75元,由丁槐英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联系人:胡兴国 、冉群慧 联系电话:0718-729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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