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医疗费同时起诉 法院调解一并解决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9-04 09:41 点击量: 2128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冯俊)农民工工资及承诺赔偿的医疗费应予以兑现。近日,忠路法庭调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周某与龚某系同乡,2013年周某受龚某所邀一同到重庆从事活动板房安装工作,在安装过程中不幸受伤。后周某与龚某一同对其工资进行清算,并在清算单上写明除工资外,另给付周某医疗费10000元,扣除已给付的款项外,尚有工资及医疗费29212元未支付,龚某在清算单上签字确认。周某认为是龚某喊其来务工,活动板房工程应系龚某承包,工资及受伤后的医疗费应由龚某支付,遂以清算单为依据诉至法院,要求龚某给付尚欠的工资及医疗费29212元。

    在开庭审理时,龚某对其与周某的关系予以否认,认为该工程的承包者为关某,关某说差人让其帮忙找几个人,于是龚某就找周某去做工,龚某与周某一样为普通的务工者,都是受关某雇请从事安装工作,周某的工资及医疗费应由关某给付,对周某的工资进行清算是给周某帮忙,清算结果提供给关某作为支付周某工资的依据,赔偿10000元医疗费也是关某承诺的。同时认为关某应支付给周某的工资及医疗费已全部交给了自己,自己向周某给付了现金10300元,周某表示放弃尾数212元,剩余18900元通过银行汇给了周某,并向法庭提交了其代替关某向周某汇款18900元的汇款单一份。周某对龚某给付10300元现金及放弃212元的事实予以否认,认可汇款18900元的事实,但认为该款项是作为发包方的关某另外支付的医疗费,不在清算单之内。

    法庭认为,由于周某未起诉关某,且关某的身份情况不详,在该案中要查清周某、龚某和关某的关系较为困难,便转换思路,从龚某认可关某已将应支付给周某的款项全部交予自己入手,查清龚某是否将所有款项交予周某。经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可以认定龚某确实通过银行向周某汇款18900元,此款在清算单范围内,并不是关某另外支付的,剩余款项龚某未提供已给付的证据,遂确认尚有周某工资及医疗费10312元在龚某处。对查明的事实,周某及龚某予以认可,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龚某给付周某工资及医疗费10000元,剩余312元周某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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