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艳超(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7****341X):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2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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