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保信(公民身份号码: 4226211963****0118):
本院受理原告万先文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具体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保信赔偿原告万先文医疗费10752.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交通费80元、护理费1636.93元、核酸检测费用212元、共计14081.07元。被告徐保信预先垫付的3700元予以抵扣后,还应向原告支付10381.07元。二、驳回原告万先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徐保信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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