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 平(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5****1311):
蔡泽艳(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4****2710):
本院受理原告蒲元敏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6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蒲元敏劳务工资32150元。二、驳回原告蒲元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4元,由被告陈平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方式: 民一庭余富国 0718-729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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