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承攀(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3****6138):
本院受理原告尹发红诉被告张承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鄂2802民初42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 2、判令被告自2017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办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 8月 12 日
联系人: 李清华 联系电话: 0718-7258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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