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余明军(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3****5433):
本院受理原告邓柏林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已支付定金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追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3、按照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原则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15日9时00分在汪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
联系人:汪营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18-7451381
联系地址:利川市汪营镇苏家桥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