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有还”方能再借不难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12-04 17:06 点击量: 732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廖松林)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忠路法庭审结一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当事人黄某因做生意资金紧缺于2012年1月9日向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用贷款30000元,双方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黄某发放了贷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黄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黄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

2013年10月,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黄某作为被告起诉到利川市人民法院忠路法庭,要求被告黄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传唤黄某到庭应诉。开庭审理前,主审法官了解到黄某在当地从事加工承揽活动,认为原、被告双方有调解的基础,通过询问双方基本事实后,对黄某释明了有关法律。黄某听后说:“以前认为国家的钱不用白不用,现在才知道自己要是不按时还款,以后差钱急用贷款就没有了。”黄某当庭表示愿意进行调解,承诺在一周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罚息。该案以调解结案。

近年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融资需求急剧增长,公民向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贷款频繁,金融机构内部诚信征信体系初步建立;但信用价值尚未在大众心中真正树立,诚实信用不仅仅需要依靠合同法的原则约束,更应作为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基本道德准则。

利川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利川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利川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利川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利川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利川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