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法定限额内的超期罚息应支持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2-15 09:08 点击量: 2211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冯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近日,忠路法庭判决一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因做生意缺钱于2008年3月20日向某银行贷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年,约定月利率为10‰,并约定超期罚息为50%。到期后本金及利息王某均未偿还,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并于2014年3月向王某送达了催收通知书,王某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承诺在2014年5月前还款。到期后王某仍未偿还,银行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从2011年3月21日起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法院受理后立即向王某送达了诉讼材料,并向其了解相关情况。王某认可借款的事实及利息,但不愿意支付逾期罚息,认为罚息是不合理的,经过法庭多次调解,双方在罚息上互不让步。

法庭经开庭审理查明,逾期罚息50%确系双方借款时所约定,且双方约定的利息加上逾期罚息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以支持,王某除了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应从2011年3月21日起按约定支付罚息,利随本清。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