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卖房儿反悔 法院判协议有效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2-18 11:30 点击量: 2254

    (通讯员  张黎)四年前,家住利川市凉雾乡的刘某以6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本村的牟某。今年10月刘某的儿子刘某乙要求毁约,牟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主张自己的权利。近日,利川市汪营法庭对原告牟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10年5月,同住在一个村的牟某与刘某商议,刘某愿意将自家的两间房屋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牟某,当时鉴定了《房屋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签订后,牟某当场支付了房屋全款,刘某也将房屋交给了牟某使用。今年10月,刘某儿子刘某乙从广东打工回来,以房屋产权证的户主是自己的名字,父母无权卖为由,要求与牟某毁约。

    利川市汪营法庭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取证,经审理,本案所争议的房屋登记户名为刘某乙,但刘某乙当时是在校生,只有17岁,尚未成年,其既无经济来源,又无独立生活能力,其需依靠父亲生活。因此,被告刘某乙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房屋应该属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牟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原告牟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诉称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