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公 告
严华超(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1***5293):
原告徐艺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鄂2802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准予原告徐艺方与被告严华超离婚;2.牟絮慈由原告徐艺方抚养并随其生活。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前述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前述判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已送达。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上诉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承办法官:民一庭 徐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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