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殷桂花(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0****6845):
本院受理原告赵杰诉你与胡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1日14时30分在谋道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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