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要义务已履行 协助义务仍须尽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11-07 09:59 点击量: 1242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廖锋)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负有协助义务的还应履行协助义务。近日,汪营法庭调解了一起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协助义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2月,原、被告签订协议,余某将其位于利川市城区内一宗约100㎡的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给蒋某,蒋某已向余某支付了全部价款,余某也已交付该土地及建设用地使用证,但迄今仍未办理过户手续。余某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过户并不是自己的义务,其手续应由蒋某自己负责办理。2013年10月17日,蒋某将余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立即履行协助蒋某办理该宗地过户手续的义务。

经法庭主持调解,通过承办人的析理说法,全面阐释了合同义务后,余某认识到协助义务也是合同义务之一,便立即与蒋某达成一致协议。

利川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利川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利川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利川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利川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利川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