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宋芳)近日,利川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2013年6月,被告人谭某为了给计划外出生的小孩黄甲、黄乙上户口,因家庭困难交不起社会抚养费,遂找到本村计生专干被告人罗某想办法。罗某与谭某系亲戚关系,罗某便提出伪造一枚某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公章,并提供了印模。谭某在某镇街上找他人伪造了该公章后交给罗某,罗某用假公章在新生儿入户登记计划生育证明上盖章,并利用该证明为黄甲、黄乙办理了上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谭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判决决定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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