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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 数次入狱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9-03 09:18 点击量: 772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宋芳)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1996年6月25日被利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01年4月20日被利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3月29日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8月1日被利川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2013年9月17日晚,被告人张某酒后到利川市南门菜市场巷道王某开设的旅馆内玩耍,梁某途径旅馆时与王某说话,遭到张某无故辱骂并刺伤腹部、面部。经鉴定,梁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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