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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乌龙池神勇展柜制作经营部诉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19-11-06 11:21 点击量: 414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建华(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4****2110):

本院受理原告万州区乌龙池神勇展柜制作经营部诉被告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2802民初606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万州区乌龙池神勇展柜制作经营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70元,依法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万州区乌龙池神勇展柜制作经营部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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