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黑车”出事故 诉至法院获赔偿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10-10 11:26 点击量: 829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罗 飞)近日,汪营法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印某偿还原告刘某损失。  

2012年7月,刘某乘坐印某驾驶(无证驾驶)的鄂Q小型普通客车由沙溪往利川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利彭线中段时,因印某驾驶操作不规范,致使该车翻下左侧路坎,造成乘车人刘某受伤。2013年5月,刘某起诉至汪营法庭,要求印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及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乘客乘坐运营的客车后,二者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旅客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被告印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刘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及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印某支付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及鉴定费等共计29052.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