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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退养十年后重新上岗 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不被支持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5-02-09 15:47 点击量: 2118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黄忠富  刘守柏)某移动通信公司职工老刘与公司签订离岗退养协议又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回公司继续上班。几年后,老刘认为这份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无效。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不支持老刘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老刘原系邮电局正式职工,邮电分营后被安排到电信局,随后又被分配到某移动通信公司工作。2000年9月,符合退养条件的老刘与公司签订了《员工退养协议书》,约定:老刘从2000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离岗退养,退养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公司支付其相应的退养金及有关福利,期满后即办理退休手续。

2010年6月1日,公司与老刘又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该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暂停执行退养协议,老刘若想恢复离岗退养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省公司同意,否则6个月后退养协议即行终止。此后,老工作至2013年10月正式退休。

退休后,老刘认为其养老金被大幅减少,故于2014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但未被受理,遂起诉请法院确认其与公司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公司补偿其工资损失11.7万元、赔偿相关损失2.9万元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被告移动公司书面征求原告刘的意见后,刘经慎重考虑自愿选择参加竞聘上岗,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双方原签订的退养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并未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原告可单方申请恢复履行退养协议,但原告至今未提出申请,且已完全履行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因此,原、被告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一致后对原退养协议的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原告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补偿、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利川市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