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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廷军、李凤玲诉徐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11-02 10:04 点击量: 4658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强(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6****5430):

本院受理原告罗廷军、李凤玲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徐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罗廷军、李凤玲的劳动报酬103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徐强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附:承办法官:黄  嵩

     书 记 员:向宇骁

联系电话:16672236725

地址:利川市汪营镇兴盛福路汪营法庭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