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事实划责任 心悦诚服解纠纷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12-05 08:42 点击量: 1826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汪小月)陈某在张某开办的砖厂受伤。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毛坝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辩法析里,分清责任,使双方心悦诚服的解决了纠纷。

张某在自家住处开办了一家生产水泥砖的砖厂,雇请陈某的丈夫去做工。2013年2月24日,陈某在张某的砖厂左手食指被砖机绞断。陈某于2013年2月24日至2月28日在利川市民族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4天,用去医疗费5302元。陈某的伤经湖北利川市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鉴定依据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伤等级》。陈某支付鉴定费700元。张某为陈某支付医疗费5300元,加上其他费用,共支付了6500元。

陈某起诉称是为张某做工受伤,请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7668元。张某辩称,其雇请的是陈某之夫吴某,陈某是到吴某做工所在地购买东西,顺便到砖厂看望吴某,站在砖机旁边玩,左手放在砖机上,吴某打开电机时没注意,陈某的左手食指被电机绞断。本案的责任应由吴某承担。

办案人员认真审查了双方的证据材料,对双方的陈述按生活常理和事件的逻辑关系进行了分析,查明了事实。吴某是受张某的雇请,生产水泥砖。陈某由于住所地离砖厂不远,经常到张某的砖厂给吴某送饭,看望吴某。由于吴某是计件算工资,陈某偶尔为吴某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出事当天,陈某看完吴某准备离去时,经过安装电机的过道,左手撑在电机的皮带上,吴某没有注意,打开电机生产,陈某的左手食指被电机绞断。办案人员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双方辩法理,讲明双方不构成雇佣关系,陈某受伤不是提供劳务者受害。吴某虽是陈某之夫,但也是吴某的雇员,吴某是在从事雇佣的活动中致陈某受伤,属雇员致人损伤,不能按工伤标准定残,只能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损失。张某作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损失,法庭也进行了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6500元,扣除已支付的6500元,尚需支付10000元。双方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张某更是当庭支付了10000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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