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执行动态】利川法院组织执行听证

--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与徐升平等非诉行政执行一案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8-15 21:22 点击量: 7941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杨辉)在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与徐升平等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徐升平等被申请执行人口头提出了听证要求。为了提高进一步提高执行程序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执行过程公开,利川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于今日上午9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

在执行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就国土资源局作为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过低、被征地农民的后续保障措施是否完善、修建西城农贸市场是否是公益性用地等问题,提出疑问。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提出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

通过双方的申辩、陈述,法官质询、提问等,被执行人充分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申请执行人也就面对被执行人因急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情绪激动,执行法官进行了耐心、坦诚的解释和劝导,结合案情,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阐明。

经过听证,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执行法官表示,会进一步进行审查执行申请的合法性。

【案情链接】: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国土局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利土资告字(2014)2号责令交付土地决定书。同时提交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经本院审查,利川市人民政府拟在本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普庵社区居委会五组征收集体农用地2.000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市农贸市场,该《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得到了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市政府向社区居委会及居民发出了征收土地公告,明确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利政规[2012]7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和安置。公告期满后,社区居委会及村民均未要求听证。后申请执行人作出并送达了利土资告字[2014]1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期满后,社区居委会及村民均未要求听证。5月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利土资发[2014]15号《关于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通知社区居委会及村民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签订土地交付协议,领取土地补偿款。公告期满后,本案被执行人徐升方、徐升平等15户村民仍未履行土地补偿登记、领取土地补偿款和交付土地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利土资告字(2014)2号《责令交付土地决定书》,限本案被执行人于同年5月28日前腾空涉案土地上附着物,并交付土地。5月2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利土资告字(2014)3号《履行<责令交付土地决定书>催告书》,并逐户进行了留置送达,徐升方、徐升平等15户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便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徐升方、徐升平等15户村民作出的责令交付土地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公告后仍拒绝交付土地行为的事实清楚,作出土地交付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利土资告字(2014)2号责令交付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附:

1、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等围绕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及执行异议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决定相应的执行方案的活动。

2:六大原则

1)依法听证原则

2)公开、公正听证原则

3)效率与公平原则

4)听证独立原则

5)相对人提起原则

6)事前听证和事后听证相结合原则

3:用语准确,据理必争,重证据重事实,和参加诉讼环节一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