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郭义杨(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4****3036):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诉被告郭义杨、董庚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7498号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及时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20年9月1日开始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月利率14.4‰计算利息,利随本清(已归还的0.94元利息予以扣减);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1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1年12月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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