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营法庭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09-13 10:14 点击量: 697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罗 飞)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汪营法庭依法审理一起排除妨害、返还原物、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伍甲与伍乙、伍丙、伍丁均为利川市汪营镇某村村民,1980年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后,伍乙、伍丙、伍丁先后在本村荒山开垦了荒土,并一直耕种至今。2008年秋政府进行林权制度改革时,林业局根据荒山“山中有土”的特殊情形将165亩林地的使用权确定给伍甲,并由市政府给伍甲颁发了林权证,但伍乙、伍丙、伍丁已存在的耕地并未计入林权证的范围。2012年齐跃山风力发电站征收了荒山处的部分土地,伍甲与伍乙、伍丙、伍丁为征收地的权属发生争议,经村、镇调解无果。2013年5月21日,伍甲起诉来院,要求伍乙、伍丙、伍丁返还土地,排除妨害、赔偿林木损失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1980年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时,政策允许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开垦荒地,实行谁垦地、谁受益的原则。被告伍乙、伍丙、伍丁在本村本组荒山里开垦荒土,于林权制度改革(2008年)前就已存在,并已耕种多年,原告伍甲在2009年4月5日才取得荒山的林地使用权,当地村民委员会和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均已说明,伍甲的林地范围不包括伍乙、伍丙、伍丁早已存在的耕地。伍甲也未提交伍乙、伍丙、伍丁毁林开土、造成损失、设置妨碍的证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伍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