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定购起争议 法庭调解解纠纷

来源: 利川法院网讯 时间: 2013-12-05 10:32 点击量: 702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廖锋)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近日,汪营法庭调解一起因小产权房定购而起的定金合同纠纷案件。

吴某出资将谭某位于利川市城区的老屋翻修成小产权房。2013年3月8日,张某经他人介绍到吴某处定购房屋一套,并于2013年3月10日双方签订合同,张某给付吴某定金120000元。签订合同时吴某未明确告知该房屋没有产权证。张某得知该房屋是小产权房且没有产权证后,便于2013年11月10日将吴某诉至法院,以吴某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没有产权证的重要事实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按定金罚则返还定金及违约金161000元。

经法庭当庭主持调解,通过承办人析明案情、讲解合同法相关知识,吴某对故意隐瞒所修建房屋是小产权房的事实,致使张某定购并给付定金的事情自知理亏;张某也认识到自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主张违约金的要求不合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吴某两个月内返还原告张竹英定金120000元,原告放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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