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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男童池塘边玩耍时溺亡,池塘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2-04 10:53 点击量: 2317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宋芳)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对一起四岁男童在池塘边玩耍时溺水死亡的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2012年被告谋道镇政府在“万名干部进万村挖万塘”活动中,为更好的保护水杉树的成长,组织镇政府干部在位于谋道镇的“0001”号水杉树旁边开挖了一个池塘。2014年2月6日15时许,原告张甲、张乙的儿子张丙(生于2009年12月18日)在该池塘边玩耍时,不慎掉入该池塘溺水死亡。

另查明,被告星斗山管理局是为保护水杉原生母树及其生存环境而设置,是水杉原生母树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责任主体。

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谋道镇政府挖掘池塘是为保护水杉原生母树的生存环境,故被告星斗山管理局具有管理主体责任,被告谋道镇政府具有属地管理责任。因二被告对池塘周边设置的防护措施监管不力,导致张丙在池塘边玩耍时失足落水溺亡,二被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死者张丙年仅四岁,其父母因监护不力导致张丙玩耍时不慎掉入池塘溺水身亡,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利川市人民法院于近日一审判决:一、被告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赔偿原告张甲、张乙人民币66010元,被告利川市谋道镇人民政府赔偿22670元,二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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