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邓琦(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2****0034):
原告刘守超诉你与邓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鄂28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邓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守超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0000元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邓端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前述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