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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诉刘成敏、叶炳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0-04-20 11:28 点击量: 620

   

刘成敏(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1****6814):

叶炳琼(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4****6425):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诉刘成敏、叶炳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2802民初12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5985.3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 2020年7月22日10时30分在利川市人民法院谋道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20日

 

联系人:  刘亚                       联系电话: 0718-7581155

联系地址:谋道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