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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耀文诉曾浩、曾祥安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0-05-14 16:28 点击量: 595

   

曾浩(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7****2113):

本院受理原告吴耀文诉你和曾祥安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2802民初2308号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工资余额28880元;2、判令被告从2013年9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支付过期利息;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二被告系父子关系,二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0年7月31日09时00分在柏杨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0年5月14日



 

 

 

联系人:古  晶                    联系电话:0718-764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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