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建国(4228021971****4451 ) :
本院受理原告 利川市东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鄂2802民初3848号 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622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直至付清之日为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十五日 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9日在 利川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 9月 11日
联系人: 吴建平 联系电话: 0718-721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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