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曲琳(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8****6821):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诉被告吴曲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2802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吴曲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代偿款53772.99元,支付尚欠原告保险费5338.81元,并以59111.8元(代偿款53772.99元和余欠保险费5338.81元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20年2月24日起支付原告违约金,直到前述款项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278元,依法减半收取639元,由被告吴曲淋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39元(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7日
联系人:魏艳丽 联系电话:0718-7265639
联系地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胜利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