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制“炸弹”伤人 侵权人与学校共赔偿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11-21 16:05 点击量: 705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廖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学生在学校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汪营法庭调解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2012年10月31日,利川市汪营镇某中学学生牟某将自制的爆炸物品交给同班同学张某玩耍,晚自习课间,张某不慎将爆炸物引爆,炸伤其右手,导致右手三根手指缺损。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40天,经鉴定张某的损伤为七级伤残。张某将牟某及利川市汪营镇某中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05413.08元。

    经法庭主持调解,承办人析明原、被告双方以及二被告之间的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牟某将自制的爆炸物品交给他人玩耍,对他人的损害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牟某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对张某所受的损害进行赔偿。牟某与张某均系中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已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疏于管理致使牟某等自制爆炸物品带入学校,对张某所受伤害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过错责任。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利川市汪营镇某中学赔偿原告60000.00元,被告牟某赔偿13000.00元,由其法定代理人给付,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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