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制冷剂爆炸受伤 伤者起诉卖方索赔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12-20 14:54 点击量: 2307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龚秀娟)冰箱修理工肖某在修理冰箱时,不幸被爆炸的制冷剂致伤,肖某将销售该制冷剂的个体工商户杨某和胡某夫妻俩诉至利川市团堡人民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7925.92万余元。

杨某和胡某夫妻俩在利川城区开设一家电器维修点,经营有郑州市冰峰制冷有限公司生产的“冰峰12”汽车空调专用制冷剂。2012年9月4日,肖某在该店购买了两瓶“冰峰12”正品汽车空调专用制冷剂,生产厂家为上海冰峰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天用该制冷剂维修冰箱时,制冷剂突然发生爆炸,将肖某面部及左眼炸伤。事故发生后,郑州市冰峰制冷有限公司拟派员对爆炸制冷剂进行了比对,认为二被告销售的“冰峰12”正品汽车空调专用制冷剂不是自己厂家生产,且从未授权上海冰峰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任何型号规格的冰峰系列产品。肖某受伤后在利川市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检查治疗,共用去医疗费9489元,肖某的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杨某只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后又不承认产品是自己所售,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庭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务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二被告向肖某出售的“冰峰12”制冷剂不能保证消费者正常使用,致使肖某受伤,对此应当承担责任。故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肖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9587.38元,扣减已支付的3000元,余款46587.3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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