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代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2****2185):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2802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代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向原告刘志启支付工资欠款人民币42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代桂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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