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回升后开发商一房二卖购房者可获双倍赔偿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2-04 11:40 点击量: 1663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张黎)

案件回放

黄某在去年冬季房地产市场低迷时,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一直没有入住,也未办理产权登记。半月前,开发商见房价回升,遂以40万余元将该房屋卖给了他人,并已办理了产权证。当黄某找到开发商处理此事时,开发商以其未曾登记,其有权另行处置为由,仅同意归还黄某所付房款。黄某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要回房屋,或开发商赔偿损失。

法官说话:

黄某无权要回房屋,但黄某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房款并承担黄某已付购房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一方面,该房的所有权已属他人。因为《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无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在他人已经办理房屋产权书的情况下,该房屋自然应当归其所有。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由于房屋已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不能,黄某也就不能要求开发商将该房屋交由黄某。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开发商将已卖房屋另行再卖,并导致黄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已构成欺诈,黄某同样可以依此要求其双倍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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