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甫念(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9****1310):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诉被告吴甫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2802民初12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2100元及自赔付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2年4月18日9时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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