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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改制企业案件维护下岗职工合法权益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09-05 10:52 点击量: 7261

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通过艰辛努力,执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市政府改制办工作人员高高兴兴地从执行人员手中领取执结到位标的款30余万元。

2012710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利川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秦某、张某、李某、黄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了四被告的房产,并冻结了黄某妻子李某的银行存款67662元。法院查明:四被告共同投资购置了一台金龙大客车挂靠于恩联集团利达公司搞客运。双方约定:如发生交通事故由利达公司处理,其费用由挂靠方负担。2004723日,被告秦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该轿车内王某等五人受伤。后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判决四被告赔偿王某等五人各项损失847791元,并承担诉讼费32112元,且由利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法院于2010年从原告银行账户中划走上述 赔偿款、诉讼费、执行费共计898721元。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还为被告垫付了差旅费。四被告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原告履行赔偿义务后至今已近两年,除保险公司已支付赔款187012元外,四被告仍未向原告给付赔偿款。原告起诉要求四被告给付681779元,同时赔偿原告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所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160337元,由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利川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1115日作出判决,由四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681779元,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2221元由原告负担2444元,四被告共同负担97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929元,由原告负担786元,四被告共同负担3143元。

判决生效后,其中一名被告黄某已按原告的和解方案交清了款项。而另三被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单位已改制,该案由利川市政府该制办接管。原告面临着下岗工人要工资,  只好申请执行。  法院于  20121224日立案后,交由执行局执行。在杨成章、王广郊二位庭长带领下,执行人员专程前往重庆及石柱三次,查遍了三人在重庆各大银行的存款账户,查到秦某之妻程某有一笔存款。后于2013523日在石柱法院执行局协助下找到了秦某,将其带到利川,令其申报财产,但其拒不申报,且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后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敦促其与申请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秦某于2013516日给付申请人国泰公司6万元,于2013523日给付4万元。申请人对其余11.3674万元予以放弃。遂对其提前解除了拘留。执行费2336元由秦某承担。协议达成后,秦某依约按时履行了其份额内的义务。20136月,执行人员用同样方法将李某、张某通知到利川,令其申报财产,二人虚假申报后对其实施拘留,敦促他们与申请人达成了与秦某同样的和解协议。前不久,这二人也依约履行了法律义务。一桩难案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