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诗琼(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020):
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洪权、谭海斌及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鄂2802民初708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叶洪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6896.87元。二、叶洪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1年5月7日的违约金2673.69元及自2021年5月8日起以29510.90元为基数按日0.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29510.90元之日止的违约金。三、叶洪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给付因本案已发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00元。四、谭海斌、李诗琼对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78.00元,由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547.00元,叶洪权、谭海斌、李诗琼共同负担2931.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478.00 元(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人:胡兴国、冉群慧 联系电话:0718-729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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