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代为清偿债务 债务人需向担保公司还款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2-18 13:05 点击量: 4249

    在有保证的债务中,当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到期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2013年4月,被告某茶业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4000000元用于茶叶经营流动资金,并由某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同时,某担保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某茶业公司未按借款合同履行债务,某银行有权扣划该担保公司开立在该银行的所有账户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2013年5月,茶业公司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违约责任第(二)项约定了担保公司自接获贷款银行的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贷款逾期通知书之次日起,可向茶业公司追偿的款项包括:1、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2、担保标的额20%的违约金;3、乙方代偿款及代偿款利息;4、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差旅、拍卖变卖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5、依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收取的担保费及滞纳金;6、反担保债权实现后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差额。

    经茶业公司董事会决议,茶业公司与担保公司于2013年5月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以茶业公司的机械设备进行抵押反担保并在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及费用;担保公司与八名自然人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三方)》,并由各自然人作出声明以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向担保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债务、违约金、担保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该银行将借款4000000元发放给茶业公司。借款期限届满后,茶业公司未偿还借款,担保公司于2014年4月代为偿还了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24000元、罚息10400元,共计4034400元。后担保公司多次向茶业公司催收代偿款无果,于是诉至本院要求茶叶公司以及8名自然人偿还其代为清偿的款项。

   经审理,本院认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负有连带清偿义务。茶业公司向银行借款,担保公司为其担保,现担保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的保证责任,要求茶业公司偿还为其代偿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公司所履行担保义务的范围未超出《保证合同》约定,其要求茶业公司清偿担保借款本息合计40344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茶业公司向担保公司提供机械设备进行抵押反担保,同时各自然人被告进行保证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以公司抵押动产处置后优先偿付原告代偿支付的借款及其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也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