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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实质化运行工作方案 (试行)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23-08-08 19:21 点击量: 93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利川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降本增效突破年”活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巩固深化湖北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首创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工作成果,以探索实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实质化运行重点项目为抓手,创新推动“立审执管一体化”改革,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省法院关于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为重点,全面提升审判质效,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重点项目、区域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助推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为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奋进全省营商环境第一方阵贡献司法力量。

二、工作目标

全面对标“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以营商环境评价“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指标为引领,探索实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实质化运行重点项目,紧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服务最优要求,对我院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管理各流程实行“一体化重构改革”,对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涉企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涉企案件办理时限大幅缩短,诉讼成本大幅降低,诉讼服务全面优化,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呴降至最低,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从而为全州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三、工作举措

(一)立案评估实质化创新措施

1.【审查标识】凡一方或双方为企业的涉企案件,立案庭应在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的基础上,对涉诉企业进行经济影响和风险初步评估,具体从是否适合分层保护、诉前调解、简案速裁、诉讼费缓减免、诉前保全免担保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将办理情况填写入《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随卷移送,同时在案件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

2.【分层保护】在立案工作中,采取当事人主动提供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推送相结合的方式,针对性地收集涉企市场主体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产业地位、市场信用、纳税状况等基本信息,采取中小微企业倾斜保护、特定企业紧急保护的方式,积极探索和实践穿透性司法理念,最大限度的规避和消除案件审理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3.【诉前调解】加大涉企商事案件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全面建立涉企商事案件绿色通道,针对有调解需求的涉企商事案件,积极引导至诉前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1日内进行司法确认,免收诉讼费;对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调解成功的案件,诉前调解中心要当即移交立案部门立案。

4.【当即立案】实行涉企商事案件当即立案制度,对当事人拒绝诉前调解的涉企商事案件,以及诉前调解中心未调解成功、移送立案的案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当即立案,并于当日移送审判团队,对于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立案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并在现场立案的基础上,积极推广跨域立案、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为涉诉企业提供智能化、多样化立案服务。

5.【简案速裁】在立案环节贯彻落实繁简分流,加大涉企商事案件速裁工作力度,树立涉企商事案件以简易速裁程序审理为原则、以普通程序审理为例外的导向,更好地实现简案快审;充实速裁团队工作力量,优化审判业务流程,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积极推广在线诉讼、在线调解、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等简式裁判,最大限度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涉企商事简案速裁在20日内审结。

6.【缓减免诉讼费】落实"涉企商事案件当事人起诉预交诉讼费”制度,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精准适用诉讼费、保全费缓、减政策,对涉诉企业提出的缓减免申请,当日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即办理相关手续。

7.【执行立案零收费】严格落实执行案件立案零收费制度,坚决杜绝涉企商事案件申请执行收取费用,确保"胜诉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制度的坚决落实,使涉企胜诉案件当事人诉讼维权成本中执行费用为零。

8.【胜诉即退费】认真落实胜诉案件当事人不负担诉讼费、保全费的制度,立案阶段引导涉案企业填写胜诉即退费确认书,法院判决胜诉案件企业不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的,一审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生效的次日网上办理退费手续。

9.【诉讼保全免担保】对信誉良好、无强制执行案件、无不良贷款、无失信记录的建筑企业实行诉讼免保机制 。人民法院与建筑业协会共同建立免保企业清单,当事人申请对清单内建筑企业采取冻结账户、查封财产等保全措施,该建筑企业提供反担保请求不予保全的(可由建筑协会统一指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应予准许。对巳保全的财产要求用其他财产换保的  ,应予准许。清单内建筑企业申请对其他人采取保全措施的,无需提供财产担保,并可缓减免保全费用。

(二)民事评估实质化创新举措

1.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的案件为涉企案件。凡是涉企案件必须进行实质化评估,承办人在接收案件后应当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做好询问笔录,向当事人了解各方诉求、主要争议、企业经营状况等,并在审理报告中记录,合议庭合议时对企业是否存在影响进行讨论,结合将要作出的司法行为,对照具有经济影响的情形进行分析、评估。结案时如实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评估表装订于副卷。

2.在审理涉企民商事案件工作中,坚持效率导向,对裁判适用的审判程序进行选择;坚持公平导向,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选择,坚持公正导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裁判结果进行选择;坚持效果导向,对案件审理的流程节点,对重大敏感案件的庭前会议时间、开庭审理时间、判决宣判时间进行研判和选择。

3.在审理具有经济影响情形的涉企案件中,应坚持法治思维,坚守法律底线,依法保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

4.收到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后,合议庭应当及时合议。合议庭决定对涉企财产作出保全裁定,一律层报分管院长批准签发后方可采取保全措施。

5.实行诉讼保全免保机制对信誉良好、无强制执行案件、无不良贷款、无失信记录的企业实行诉讼免保机制。

6.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

7.确需裁判的案件,除法定无效情形外,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保障企业合法交易。涉企产权类案件,依法快速保护企业财产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打击职业放贷人或高利贷,维护企业正常的借贷利率水平,防止高利贷、套路贷等拖垮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注意权衡裁判结果的社会效果,避免因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对企业生产经营产 生严重不良后果。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的惩治力度,从严从快审理涉企知识产权案件,保障企业创新发展。涉企案件审理中发现严  重损害企业利益,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线索或案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8.需要向中院请示的涉企案件,一般应当向中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提交书面请示报告及相关材料。因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需要电话请示的,应当做好电话记录,并附卷。

9.认真落实胜诉案件当事人不负担诉讼费和保全费制度。涉企案件胜诉一方企业在案件生效当天必须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对因调解或撤诉的企业一方可以减免诉讼费。

10.加大对涉企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坚决杜绝无谓鉴定和无效鉴定,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鉴定。要加强与鉴定管理部门合作,密切关注鉴定部门的收费情况,坚决杜绝鉴定过程中的多收费、滥收费现象。

11.当事人对诉讼中的司法行为或裁判结果有异议的,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一时间安排接待。确实不能第一时间接待的,应向当事人预先告知接待时间、地点 。接待时,应耐心、细致做好释法析理工作,避免矛盾激化。需要院庭长接待的,承办人应及时汇报,共同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努力实现涉企案件零信访、零投诉。

(三)刑事评估实质化创新举措

1.立案环节评估。审查涉企案件繁简分流程序。对涉企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三日内立案。对涉案企业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以速裁程序立案。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企业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自愿认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简易程序立案。同时落实重大涉企案件通报制度,涉及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及时向上级法院层报,并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2.强制措施评估。审查涉企案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对已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除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必须逮捕的以外,判决前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特别是认罪认罚,与企业经营发展密切相关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经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3.财产查扣评估。受案后及时审查涉企案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情况,尽快查明涉案企业的实际违法所得并预估财产刑数额,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超出应追缴或判罚范围、数额查封、扣押的财产,应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沟通尽快予以解封、返还;对企业经营所需使用财产,尽量采取“活封"、“活扣"措施保障企业使用权,使被保全财产继续发挥财产价值;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企犯罪案件不得随意查扣企业股东、管理者个人财产、家庭成员财产。

4.不当干预评估。审查涉企案件入刑是否适当,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刑事犯罪处理。对于因企业股东之间、管理人员之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要慎重审查是否构成犯罪,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不当于预经济纠 纷,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发  生。经审理对涉案企业宣告无罪后,应以司法建议的形式书面告知公诉机关、侦查机关,防止刑事不当于预同类经济纠纷行为发生。

5.定罪量刑评估。审理阶段,应当重点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同时要进行类案检索。在审查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时,认真听取涉案企业及辩护人无罪的意见和理由,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审慎审查涉案企业和涉企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对于涉案企业及辩护人提出定罪不准的意见和理由,审慎查明案件事实、证据,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准确认定罪名并注重释法说理。在量刑时,认真审查涉案企业及涉企人员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地位作用、违法所得退缴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以及对企业保护和发展的现实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从宽量刑,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尽量判处非监禁刑。

6.审限管理评估。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监控,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从严控制涉企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除重大敏感、涉外等案件外,其他案件确保在法定审限内快审快结,减少企业诉累,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拖瘦""拖垮"企业。

7.信息公开影响评估。司法公开时,要重点评估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商业机会造成影响,避免公开行为给诚信经营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对涉及商业柲密或商业信息的裁判文书,经当事人申请,可不予公开。要慎重发布涉企案件的新闻信息,对涉及知名企业、企业家或者上市公司的负面审判信息,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顾虑  ,原则上不对外报道。

8.企业合规经营评估。结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落实对涉案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的法治性引导机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工作在企业合法合规管理建设中的法治引领、司法引导作用。

(四)行政评估实质化创新举措

1.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即判决。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参与调解,加大调解力度,加快调解进程。

2.对审理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行政补偿(赔偿)案件,当加大协调力度,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达成调解协议不按约定履行的被告,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外,应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3.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出庭应诉,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不按要求出庭的,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诉讼期间,涉企业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1)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企业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敦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判决、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除依法强制执行外,人民法院应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并将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并报监察部门。依法审理行政允诺案件,监督行政机关及时兑现政策承诺。对于行政主体逃避或拒绝兑现奖励义务等行为,依法判决限期履行,对于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为市场主体落户提供的优惠政策及条件,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督促政府积极落实。

4.依法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准确分配行政协议案件举证责任,严格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与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重点纠正新官不理旧账等严重影响政府诚信的行为。

5.依法审理行政登记案件,规范和加大行政登记行为合法性审查力度,敦促行政机关依法简化登记流程,规范登记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对涉房地产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行政案件的审查力度,统一裁判尺度,加大对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建设行政登记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

6.依法审理行政审批案件,加大对行政机关审批权限、审批标准、审批程序等合法性的审查力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充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行业、领域的权利 。

7.依法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监督行政机关积极作为。应当优先保障市场主体的诉权,合理审查起诉期限。

8.依法审理行政许可案件,保 护市场主体合理信赖利 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依法判决予以赔偿。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  巳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市场主体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判决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

9.依法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推动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重点审查行政行为作出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合理运用处罚措施和力度,推动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发展。

10.依法审理行政强制案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对于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制止和纠正违法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政强制行为。

11.依法审理行政补偿、赔偿案件,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坚持依法赔偿与合理补偿原则。在具体补偿、赔偿金额的认定上,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也要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2.对于行政机关怠于诉讼,拖延或者拒绝答辩、举证的,对该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书,同时报送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并在相关考核中予以扣分。

(五)执行评估实质化创新举措

1.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统筹兼顾,因案施策。鼓励被执行企业自动履行;对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在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量优先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 。

2.在立案窗口设立执行事务中心。涉企业执行案件立案时,申请执行人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等材料有困难;在执行中为方便申请执行人 了解案件执行情况。立案庭应当通过系统查询、提请部门协助等方式 ,给予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便利。

3.执行人员接收案件后,对所有涉企业均应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并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对被申请人为企业的,应当重点评估。对于评估认为强制执行可能对企业有重大经济影响的,应当制定审慎执行工作方案 。

4.被申请人是企业的,执行人员应当在5日内启动财产“四查”,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走访企业相关负责人,询问被执行人有无主动履行或者和解的意向,有主动履行或者和解意向的,不得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力促和解执行。

5.对于企业反映的诉求,应该及时进行审查。企业反映的诉求合理的,开展第二次经济影响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执行工作方案。

6.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控制性措施。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分的,应当在15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优先采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

7.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扩大执行财产范围。

8.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9.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数额为限,严禁超标的查封。

10.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

11.不动产等不宜分割的财产整体价值明显大于执行标的的,对该不动产采取部分强制措施。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的,执行人员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12.对于能够“活封"的财产,不得进行“死封"。对被执行人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等生产资料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果被执行人申请继续生产使用且对财产价值没有损害的,允许其继续生产使用。

13.对于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可以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涉企案件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三禁止"。1.巳控财产够清偿禁止纳失和限消;2.担保充足够偿还禁止纳失和限消;3.企业“四类人"禁止纳失。(企业是失信被执行人的,禁止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O巳控财产够清偿禁止纳失和限消;@担保充足够偿还禁止纳失和限消;

(2)企业“四类人"禁止纳失。企业是失信被执行人的 ,禁止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3)"三审慎"。@巳控财产可能清偿审慎纳失和限消;@抢险救灾抗疫企业审慎纳失和限消;@经济评估影响较大企业审慎纳失和限消。

(4)"二宽限”。©受灾受疫小企业可宽限;@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可宽限。

(5)"二解除”。O申请执行人同意可解除限消;@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解除限消。

14.对于涉企案件当事人一方提出涉企评估影响申请的,执行人员应当组织听证。对于听证发现对企业存在经济影响情形的,再次启动经济影响评估。

15.全面落实”一案一账户”系统。执行款到账或者其他标的物执行到位后,应当在10日内给付。对通过查控系统查封冻结应付给企业的款项,在通知被执行人后,可通过线下划扣的方式及时支付给申请企业。

16.涉企案件未执行完毕的,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1)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证、处置的过程和结果;

(2)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3)其他必要事项。

17.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在执行完毕或达成执行和解后,执行部门要在当日内迅速出具信用修复证明,确保企业正常经营严格把握终本、终结程序。对于材料有缺漏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同意结案,并退回补充材料或者完善程序。对于终本案件,应为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拓宽查人找物渠道。对于申请人申请恢复涉企执行案件,执行部门人员应组织执前和解,对于能够和解的案件,无需恢复执行,避免企业征信受影响。

(六)审判管理评估实质化创新举措

    1.实现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全覆盖。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嵌入评估表,实行线上线下双重留痕,评估后方能进入下一程序,实现制度运行的可标注、可倒查、可统计,按照全覆盖、全流程、全公开、全嵌入、全对标的要求,真正实现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案件 化、规范化、程序化、实质化、信息化。

     2.严格涉企案件审限管理。注重满足涉案企业对案件审理进程的合理期待,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监控 ,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坚决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而“拖瘦""拖垮"企业。严格遵守各类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从严控制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涉企案件审理、执行期限变更须报”一把手”院长审核,因同一事由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变更审理期限和执行期限 。进一步缩短上诉案件移送时长,除公告送达、涉外送达外  ,上诉案件自答辩期满5日内移送二审法院。

   3.健全涉企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在审理涉企案件时,要进一步发挥好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严格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使市场主体具有稳定的可预期性。进一步关注新领域新业态市场发展,加大案例发布力度,更好发挥典型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4.全面落实涉企案件判后答疑制度。严格落实《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对企业提出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问及  时进行释法明理,帮助正确理解裁判内容  、正确认识裁判结果、正确对待司法强制措施,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息诉服判、专心生产经营。

    5.依法审慎公开涉企案件信息。司法公开时,要重点评估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   、商业机会造成的影响,避免公开行为给诚信经营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对涉及商业秘密或商业信息的裁判文书,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可不予公开。文书上网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生存发展的,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判文书不上网,或者采 取隐名方式上网。慎重发布涉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涉及知名企业、企业家或者上市公司的负面审判信息,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顾虑,一般不对外报道。

    6.加强涉企案件审判权制约监督。对评估为有经济影响的案件,参照“四类案件”监管,在监管平台全程留痕。加强对涉企“四类案件”及参照“四类案件”监管案件的监督管理,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长期未结及久押不决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对一年以上涉企长期未结案件实行台账管理,定期通报,院庭长按照“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措施进行监管,明确未结原因、结案计划,跟踪督办、限期结案。加强涉企案件评查,对超审限未结的涉企案件,特别是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涉企案件,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对案件质量和司法廉洁加强监督。

    7.加强涉企案件司法建议工作。立审职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办一案、献一策、惠一企"办案模式,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隐患、风险等,向企业发送司法建议函,实现涉企案件”有评估、有报告、有建议”,引导企业依法治企、合法合规经营、依法维权、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8.建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和推送机制 。裁判文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 信息录入或自动导入案件管理系统,由系统生成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并推送各方当事人,方便当事人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涉企执行案件立案时 ,申请执行人未收到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立案庭应当通过系统查询、提请部门协助等方式获取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给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便利。

   9.健全涉企案件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定期对各部门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关重大影响案件应当予以督办。对应当进行评估而不予评估,或承办部门、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采取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引发其他重大事件发生的,按照责任倒查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探索实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实质化运行,创新推动“立审执管一体化改革”,是立足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主业,对标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以营商环境评价“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指标要求为牵引而实施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程,事关利川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事关利川营商环境评价结果。要强化”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意识,充分认识探索实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实质化运行创新推动“立审执管一体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凝心聚力,狠抓落实,扎实推进此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探索实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实质化运行创新推动“立审执管一体化改革”,涉及到涉企案件办理的全方面、各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我院院党组务必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出台配套扶持政策,落实好工作推进过程中的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要将该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推进,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精心调度,挂图作战,疏通梗阻,打通堵点,明确责任部门,配备专门人员,推动形成上下贯通、系统联动的信息反馈、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确保全面有序推进。

(三)强化督导落实。实行月调度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聚焦堵点难点问题,分析研究解决对策,加强督导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定期公布我院各审判执行团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考核各项指标情况,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落实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曝光,营造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浓厚氛围。

(四)巩固活动成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判工作推进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破解工作困局的新思路、新方法。加强对先进工作经验的总结,通过“小切口”改革找到工作突破借助典型案例强化落实效更好提炼和升华工作成,将成效显著的经验举措上升为制度规则加强成效宣高宣传层,努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利川品牌。

 

 利川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