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覃宇俊(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7****4011):
邓继兵(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7****133X):
申小丽(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8****1860):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诉被告覃宇俊、邓继兵、申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2802民初7687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覃宇俊清偿截止2018年6月27日,被告尚欠本金75000元、利息11999.11元;2.判令被告覃宇俊从2018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19.5%(以本金75000元计息)支付利息,利随本清;3.判令被告邓继兵、被告申小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忠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0年5月15日
联系人:滕志军 电话:0718-7811142
联系地址:利川市人民法院忠路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