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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陈代福商贸经营部诉吴建华、曾妍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19-10-09 16:09 点击量: 478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曾妍妮(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4****2186):

本院受理原告利川市陈代福商贸经营部诉被告吴建华、曾妍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2802民初37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利川市陈代福商贸经营部撤回对曾妍妮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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