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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新规”实施,利川市法院首份判决来了!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24-03-01 08:58 点击量: 114

为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2月29日,利川市法院适用该《规定》一审宣判首例涉彩礼纠纷案。

基本案情

女子谭某和男子龚某经人介绍于2020年5月相识、相恋。2020年10月,龚某母亲到谭某家与谭某母亲见面,初步确定了二人婚事,按当地风俗,龚某向谭某支付“取同意”的1.88万元红包。

2021年2月9日,双方商谈婚期,当天谭某收到龚某订婚红包4万元。2021年10月,龚某向谭某支付1万元,用于购买举行婚礼的衣物。2022年1月23日,龚某按照农村风俗到谭某家“过礼”,其中彩礼12万元、“三金”由谭某收取,办酒席的生活费2万元、礼信及礼物等物品由谭某父母及亲人收取。

2022年1月26日,双方举行婚礼后到龚某家共同生活。之后,二人到宜昌共同生活至2022年5月底,期间生活开支由谭某支出。2022年6月初,二人相继回到龚某的利川老家生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2023年10月,双方分手,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纠纷,龚某起诉至法院。

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龚某与谭某虽举行了婚礼,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故对龚某要求谭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本案中,龚某给付的“取同意”“看人户”“过礼”等大额现金合计20.88万元,可认定为彩礼范围。

对于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龚某支付给被告方的彩礼共计20.88万元,其中18.88万元为谭某收取,2万元由谭某父母收取用于办理酒席,因办理酒席属实,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谭某父母无需返还。谭某收取的18.88万元彩礼中“买衣服”的1万元,是为举行婚礼所需,因此该笔费用无需返还。对于剩余的17.88万元,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双方共同生活等事实,参照2022年度至2023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年均消费支出标准,法院判令谭某返还彩礼金额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