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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光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11-08 15:55 点击量: 4672

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光友(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8****2176):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6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光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按照年利率4.35%支付利息,从2020年5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止按照年利率5.655%支付逾期利息,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光友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人:冯俊      联系电话:0718-764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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